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業板市場優勝劣汰機制,提高市場效率,促進主板、中小企業板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本所根據2012年6月28日發布的《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同時,本所還根據市場需要對原《上市規則》中有關停復牌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并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
新《上市規則》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發布的原《上市規則》(深證上〔2008〕130號)、《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深證上〔2006〕143號)、《關于對存在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深證上〔2009〕20號)同時廢止。
為確保新舊《上市規則》的有效銜接和新《上市規則》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并按下述情形處理:(一)對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準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二)對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將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后的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準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
二、新《上市規則》發布后,在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一千萬元和年度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等退市標準時,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以2012年、2013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數據依此類推。
三、新《上市規則》發布后,上市公司有關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等退市標準,自新《上市規則》實施之日起執行。
四、原《上市規則》已有且新《上市規則》繼續沿用的退市標準,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在執行時應當連續計算相關期限。
五、上市公司因凈資產為負值、年度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報披露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規則》的規定予以其他特別處理(新《上市規則》稱為“其他風險警示”)。
六、新《上市規則》規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準備完成后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七、新《上市規則》取消了上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時間召開股東大會時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的安排,自新《上市規則》實施之日起執行。
八、新《上市規則》取消了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以下簡稱“異動公告”)時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小時的安排。由于異動公告例行停牌事項還涉及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條款,取消異動公告例行停牌的規定待本所《交易規則》有關條款修訂后執行。在本所《交易規則》有關條款修訂前,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異動公告當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仍需停牌一小時。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責任編輯:NF008(本文來源:網易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