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月27日訊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財苑)(以下簡稱“本所”)對《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201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按本指引編制和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三條本指引的規定是對上市公告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本指引指定事項外,凡在招股意向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修改,但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報本所同意。
第四條由于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向本所申請豁免披露。經本所同意豁免的,發行人可不披露相關信息,但應在上市公告書的相關章節說明未按本指引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條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保持文字簡潔,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第六條發行人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上市公告書應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數據應有充分、客觀的依據,并注明資料來源;
(二)引用的數字應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應指人民幣金額,并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三)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上市公告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書分別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上市公告書應采用質地良好的紙張印刷,幅面為209×295毫米(相當于標準的A4紙規格);
(五)上市公告書封面應載明發行人的名稱、“上市公告書”的字樣、公告日期等,可載有發行人的英文名稱、徽章或其他標記、圖案等;
(六)上市公告書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的詞句。
第八條發行人應在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上市公告書全文在本所網站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披露。
第九條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刊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本所網站或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
第十條上市公告書在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利益。
第十一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上市公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