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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負責人就發布《股票上市規則》答記者問
順應全流通監管形勢深交所出臺新《股票上市規則》
--深交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答記者問
問:請介紹一下新《上市規則》的出臺背景。
自2006年5月1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5年修訂)頒發以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證券發行制度的改革、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實施和股權激勵的試行,市場投資理念得以更新,股市交易趨于繁榮,市場重組融資的創新手段豐富多樣,證券市場無論從格局、規模、參與主體的結構及其行為方式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與此同時,選擇性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問題凸現。隨著新《會計準則》和《企業破產法》的施行,也需要對會計用語、破產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等進行規范。為此,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協調下,深、滬兩所對現行《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相應修訂。
問:新《上市規則》在修訂過程中遵循了怎樣的指導思想?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遵循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結合證券市場最新監管形勢及典型監管問題,吸收本所于近年頒布的《關于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布問題的補充通知》、《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股票交易異常波動信息披露指引》等規定,通過反復討論并征求市場多方意見后,對《上市規則》進行修訂和完善。
問:與《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相比,新《上市規則》在適用范圍等方面有哪些變化?
為順應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本次修訂調整了規則的適用范圍,給境外公司到境內交易所上市預留了空間。其次,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為上市公司提供的證券服務納入了監管范疇。比如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工作中,將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遏制因注冊會計師的不盡職影響公司應盡的法定披露義務。